Application procedure for student's paper award

(本會第五屆理監事第八次聯席會議通過, Nov. 26, 1994)
(本會第七屆理監事第八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Dec. 2, 2000)
(本會第八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Feb. 22, 2003)
1.中華民國陶業研究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國內大學院校在校學生從事陶瓷相關科技之學術研究,特訂定本辦法。
2.本會有獎徵文之評選以學術論文為主。論文每篇文長以四至八千字、頁數六至十二頁為宜(圖表酌予計算在內)。撰寫以本會年會論文格式為之,格式不符則不予審理。
3.參加徵文之論文於每年本會年度會員大會會期前兩個月,由具本會會員資格之大專院校教席推薦,送至本會。
4.徵文評選分為博士生、碩士生、大學生三組。每組選出三名,但得從缺。
5.經評選得獎論文於該年度會員大會上頒給獎狀、獎金。給獎標準如下:博士生組每篇論文頒給優等獎狀一紙及獎金六千元。其他二組頒給獎金:第一、二、三名依序為五千、三千、及二千元。
6.徵文評選作業由本會學術活動委員會主持,評選辦法另訂之。
7.獲獎論文由本會推薦刊登於本會指定學術性刊物。
8.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student's paper award

(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四次聯席會議通過, Dec. 18, 1999)
(本會第八屆理監事第三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Feb. 22, 2003)
1.本準則依據本會大專陶業系科所有獎文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2.本項有獎徵文之評審,由本會學術活動委員會評審委員過半數出席為之,並由學術活動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3.本項有獎徵文依博士生組、碩士生組、大學生組分別評審之。
4.本項有獎徵文如有抄襲等情事,不予評審。
5.本項有獎徵文由各評審委員依下列各項標準評分。
  ※博士生組及碩士生組
  (1)內容:學術性或技術性之程度 最高分40分
  (2)構想:原創性及發明 最高分20分
  (3)文字表達能力 最高分20分
  (4)整體完整性 最高分20分
  ※大學生組
  (1)內容:學術性或技術性之程度 最高分40分
  (2)構想:原創性及發明 最高分10分
  (3)文字表達能力 最高分25分
  (4)整體完整性 最高分25分
6.應徵論文經評審,研究所組以總平均80分為及格,大學組以總平均75分。凡經評審及格者,依得分數之順序,各組錄取三名。如經評審及格未滿額時,即從缺。
7.前項評審結果,由學術活動委員會主任委員以書面報告理事會經核定後,依照本有獎徵文辦法頒發獎金及獎狀。
8.其他應處理事項依本有獎文辦法辦理之。
9.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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