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陶業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升我國陶業學術,交換國內外陶業有關知識與經驗,以促進陶業發展,振興陶業聲譽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本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省(市)縣(市)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chapter 2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關於陶業學術之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事項。
(二)關於革新產品之技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有關陶業書刊資料之蒐集與介紹事項。
(四)關於陶業專用名詞及術語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與國內外有關學術機構之聯繫事項。
(六)關於國際間舉辦有關會議之參加事項。
(七)其他有關陶業技術事項。
      
chapter 3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1)個人會員、(2)團體會員、(3)學生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對於陶業及材料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2)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講授有關陶業及材料課程者。
(3)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有關陶業及材料科系畢業者。
(4)曾在國民中學以上擔任有關陶瓷工藝教學二年以上者。
(5)曾從事有關陶業或陶業及材料研究三年以上者著有成績者。
(二) 團體會員:凡國內外公私有關陶業企業或學術機構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 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及專科在校學生(依照規定應必修或選修陶業或陶藝課程)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二)團體會員:
(1)委託本會辦理有關陶業之研究改進等工作享受服務之權利。
(2)甲級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二人及乙級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享受與個人會員之同等權利。
(3)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4)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三)學生會員:
(1)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停權、退費及除名:
(一)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如請求退費,提經理事會審查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取消會籍。
(二)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該年度作為停權論,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 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檢舉經理監事查明屬實,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予以除名。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違反政府國策之言論行為者。
(2)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
(3)褫奪公權者。
(4)受刑事判決處分確定者。
(5)有不良嗜好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chapter 4
第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廾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兩人,均由會員票選,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以及若干位榮譽理事,由卸任理事長擔任。

第十條:「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設副理事長一人,襄助會務,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卸任理事長得由學會聘任為榮譽理事。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權。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每屆改選,原任理監事連任均不得超過名額三分之二。榮譽理事則為永久職。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辭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者。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推司選委員五人組織司選委員會,於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二個月,提出應選理監事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由全體會員票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chapter 5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定期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呈准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如次: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擬訂會務計畫。
(四)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召集各種會議。
(六)編列經費預算與決算。
(七)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監督會務之推行及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經費預算及決算。
(三)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1~3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出版及服務事項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會員入會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肆百元,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陸百元。個人會員一次繳每年常年會費十倍者,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免繳,每年常年會費甲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乙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
(三)學生會員:入會費免繳,但申請為個人會員時,仍應照規定繳納。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第二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五條:各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或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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