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amic Indus. Award
(本會第五屆理監事第13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Feb. 10, 1996)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d assessment criteria)
1.本會每年設置陶業獎章一枚,頒贈本會入會已滿五年(以當年度前五年度會員大會或成立大會前已入會均認為滿五年)之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a)在陶業學術上、工業上或藝術方面有顯著之成就者。
  (b)主辦陶業工程、學術、教育機關或工程建設對於國家、社會、工業有重大貢獻者。
2.陶業獎章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頒發,並應附證書。
3.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五人以上得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度獎章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下條所設會員獎章委員會審查。
4.本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組織會員獎勵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行之),處理審查及建議事項。委員會應於當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兩個月以前將審查結果報告理事會,作最後決定。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5.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Ceramic Art Contribution Award
(本會第五屆理監事第13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Feb. 10, 1996)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d assessment criteria)
1.本會特設置陶藝貢獻獎一份,頒贈本會入會已滿三年(以當年度會員大會前三年度會員大會前已入會者均認為已滿三年)之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a) 在陶藝學術研究有顯著成績或有優良著作者(有著作論文請附原文或影本)。
  (b) 對國內陶藝研究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c) 在陶藝上有特殊成就者。
2.每年度陶藝貢獻獎於該年度會員大會時,由本會理事長或推請由提供本獎機構負責人頒贈。
3.本會具陶藝專長(依入會申請書所登記者為準)之個人會員五人以上,得於每年度大會舉行前兩個半月以前提名本年度陶藝貢獻獎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審查。
4.本會會員獎勵委員會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兩個月以前,將審查結果報告理事會,作最後決定。如本年度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審查時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本年度陶藝貢獻獎停發。
5.曾為本會陶業獎章得獎人者,不得為陶藝貢獻獎候選人。
6.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Outstanding Junior Member Award
(本會第五屆理監事第13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Feb. 10, 1996)
(Application procedure and assessment criteria)
1.中華民國陶業研究學會為表揚本會優秀青年會員,特定本辦法。
2.規定本會優秀青年會員候選人條件如次:
  (a)年齡: 在三十九歲以下(當年之前三十九年元旦以後出生者)之本會青年會員,已入會滿二年(前二年度員大會前已入會者至當年度會員大會即認為滿二年)並現在國內工作者。
  (b)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對於陶業學術研究者有成績或有優良著作者(有著作論文請附原文)。
    2. 對於陶業研究發展有相當貢獻者。
    3. 對於陶業技術能克服困難,成績優異者。
    4. 對於陶業相關藝術有優良表現者。
3.名額:一至五名。
4.推薦方式:
  (a)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五人以上得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三個月以前推薦候選人一人, 但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不得同時推薦兩人或以上,否則自各推書內刪除。
  (b) 國各學術?研究機構得各就屬於該單位之本會會員推薦一人為候選人。
5.審查方式:由會員委員會初審後,送請會員獎勵委員會審定之。
6.表揚方式:
  (a) 各頒發獎牌一面。
  (b) 在當年度會員大會時頒之。
  (c) 宣傳配合會員大會辦理。
7.經辦部門:本會會員委員會辦理。
8.經費:彙列每年度會員大會預算。
9.附則: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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