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xcerpts from The Taiwan Ceramic Society's rules) The amendment by this general member meeting, Apr. 21, 1996.
Chapter 3 Member
Rule 5 :
Types of members:(A)individual member、(B)group member、(C)student member
(A)individual member: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對於陶業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2)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講授有關陶業課程者。
(3)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有關陶業系科畢業者。
(4)曾在國民中學以上擔任有關陶瓷工藝教學二年以上者。
(5)曾從事有關陶業或陶業研究三年以上者著有成績者。
(B)group member:凡國內外公私有關陶業企業或學術機構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C)student member:凡在國內外大學及專科在校學生(依照規定應必修或選修陶業或陶藝課程)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Rule 6 :
Rights and duties:
(A)individual member:
(1)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B)group member:
(1)委託本會辦理有關陶業之研究改進等工作享受服務之權利。
(2)甲級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二人及乙級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享受與個人會員之同等權利。
(3)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4)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C)student member:
(1)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Rule 7 :
本會會員停權、退費及除名:
(1)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如請求退費,提經理事會審查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取消會籍。
(2)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該年度作為停權論,如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3)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檢舉經理監事查明屬實,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予以除名。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a)違反政府國策之言論行為者。
(b)違反國家民族利益者。
(c)褫奪公權者。
(d)受刑事判決處分確定者。
(e)有不良嗜好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Chapter 6 Budget
Rule 23 :
Entry rules and annual membership fee :
(A)individual member:入會費新台幣肆百元,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陸百元。個人會員一次繳每年常年會費十倍者,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B)group member:入會費免繳,每年常年會費甲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乙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
(C)student member:入會費免繳,但申請為個人會員時,仍應照規定繳納。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劃撥帳戶: 「The Taiwan Ceramic Society」, 劃撥帳號: 01877429)
專長組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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