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四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陶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升我國陶業學術,交換國內外陶業有關知識與經驗,以促進陶業發展,振興陶業聲譽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本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省(市)縣(市)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關於陶瓷材料之研究、講習、討論及觀摩事項。
(二)關於革新產品之技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有關陶業書刊資料之蒐集與介紹事項。
(四)關於陶業專用名詞及術語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與國內外有關學術機構之聯繫事項。
(六)關於國際間舉辦有關會議之參加事項。
(七)其他有關陶業技術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1)個人會員、(2)團體會員、(3)學生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通過及理事會核備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對於陶瓷材料及陶藝技術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2)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講授有關陶業課程者。
(3)國內外大專院校有關陶業及材料科系畢業者。
(4)曾在國民中學以上擔任有關陶瓷工藝教學者。
(5)認同本會宗旨者。
(二)團體會員:凡國內外公司有關陶業企業或學術機構,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通過及理事會核備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在校學生,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通過及理事會核備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入會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肆百元,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陸百元。個人會員一次繳每年常年會費十倍者,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免繳,每年常年會費甲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乙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
(三)學生會員:入會費免繳,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二)團體會員:
(1)委託本會辦理有關陶業之研究改進等工作享受服務之權利。
(2)甲級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二人及乙級團體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享受與個人會員之同等權利。
(3)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4)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三)學生會員:
(1)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停權、退會及除名:
(一)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如請求退會,提經理事會核備通過後,取消會籍。
(二)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該年度作為停權論。
(三)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予以除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褫奪公權者。
(2)受刑事判決處分確定且情節重大者。
(3)有不良嗜好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4)違反本會宗旨者。
第四章 組織及執掌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均由會員票選,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一條:本會設榮譽理事,由學會聘任歷任理事長擔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主持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設副理事長一人,襄助會務,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每屆改選,原任理監事連任均不得超過名額三分之二。榮譽理事為永久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因不得已事故,准其辭職者。
(二)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
(三)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者。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推司選委員五人組織司選委員會,於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二個月,提出應選理監事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由全體會員票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幹事若干人,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本會經理事會通過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定期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呈准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需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一般議案之表決,需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同意始為通過。對於重大議案之表決,需有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重大議案以本章程內所明訂者為限。理事會職權如次: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擬訂會務計畫。
(四)核備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召集各種會議。
(六)編列經費預算與決算。
(七)提出章程修訂案
(八)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需有過半數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需有出席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為通過。監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監督會務之推行及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經費預算及決算。
(三)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得每一至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出版及服務事項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之修訂為重大議案,由理事會提出章程修訂案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修訂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