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台灣陶瓷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四年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1)個人會員、(2)團體會員、(3)學生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通過及理事會核備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對於陶瓷材料及陶藝技術有專門研究之專家學者。
(2)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講授有關陶業課程者。
(3)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有關陶業系科畢業者。
(4)曾在國民中學以上擔任有關陶瓷工藝教學者。
(5)認同本會宗旨者。
(二)團體會員:凡國內外公司有關陶業企業或學術機構,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通過及理事會核備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國內外在校學生,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會員委員會審核通過及理事會核備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申請書填妥.簽章後請將掃描檔寄至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 傳真至(02)8773 2608
或正本郵寄至10608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台北科技大學 材資館 301室
第七條:本會會員入會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肆佰元,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佰元。個人會員一次繳每年常年會費十倍者,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免繳,每年常年會費甲級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乙級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 三)學生會員:入會費免繳,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二)團體會員:
(1)委託本會辦理有關陶業之研究改進等工作享受服務之權利。
(2 ) 甲級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二人及乙級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享受與個人會員之同等權利。
(3)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4)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三)學生會員:
(1)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2)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集會及學術會議之權利。
(3)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4)有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5)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停權、退會及除名:
(一)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如請求退會,提經理事會核備通過後,取消會籍。
(二)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該年度作為停權論。
(三)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予以除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褫奪公權者。
(2)受刑事判決處分確定且情節重大者。
(3)有不良嗜好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4)違反本會宗旨者。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補助費。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出版及服務事項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匯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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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繳費期限內,就近選擇任一部金融行庫或郵局的ATM自動提款機轉帳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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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組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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