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陶瓷學會陶瓷獎章給獎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第13屆理監事第6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每年頒發純銀質陶瓷獎章一名,頒贈本會入會已滿五年之永久會員或個人會員(當年度前五年均有繳交常年會費)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陶瓷學術上、工業上或藝術方面有顯著之成就者。
(二)主辦陶瓷工程、學術、教育機關或工程建設對於國家、社會、工業有重大貢獻者。
第二條: 陶瓷獎章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頒發,並應附證書。
第三條: 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五人以上得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度獎章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將審查結果呈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會員獎章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對會員獎章委員會的提案未通過,則該屆獎章停發。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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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藝貢獻獎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第13屆理監事第6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每年頒發純銀質陶藝貢獻獎一名,頒贈本會入會已滿三年(以當年度會員大會前三年度會員大會前已入會者均認為已滿三年)之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陶藝創作或陶藝學術研究有顯著成績或有優良著作者(有著作論文請附原文或影本)。
2. 對國內陶藝研究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3. 在陶藝上有特殊成就者。
第二條: 陶藝貢獻獎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頒發,並應附證書。
第三條:由本會陶藝委員會委員五人以上推薦,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度得獎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 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將審查結果呈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如本年度陶藝委員會未推舉或提出而未獲會員獎章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審查時對會員獎章委員會的提案未通過,則本年度陶藝貢獻獎停發。
第五條: 曾為本會陶瓷獎章得獎人者,不得為陶藝貢獻獎候選人。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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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陶瓷學會優秀青年會員給獎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第13屆理監事第6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灣陶瓷學會為表揚本會優秀青年會員,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定本會優秀青年會員候選人條件如次:
(一)年齡: 在四十五歲以下之本會個人會員,入會已滿二年(當年度前二年均有繳交常年會費)並在國內工作者且積極參與本會活動者。
(二)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對於陶瓷學術研究者有成績或有優良著作者(有著作論文請附原文)。
2. 對於陶瓷研究發展有相當貢獻者。
3. 對於陶瓷技術能克服困難,成績優異者。
4. 對於陶瓷相關藝術有優良表現者。
第三條: 本會優秀青年會員每年頒獎名額為一至五名。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五人以上得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度候選人一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審查。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不得同時推薦兩人或以上。
第四條: 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將審查結果呈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如本年度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會員獎章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審查時對會員獎章委員會的提案未通過,則本年度優秀青年會員獎停發。
第五條: 優秀青年會員獎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頒發。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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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服務獎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第13屆理監事第6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表揚會員對學會之會務及相關事務有傑出服務貢獻者,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會會員,熱心推展本會各項會務,或對產業服務有卓著績效,或執行本會所委託之重大任務其成果優異者,均可由推薦人推選為候選人。
第三條: 推薦方式:本會會員三人以上之連署,得於每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個月,推薦當年度傑出服務獎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送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審查。
第四條: 審查方式: 本會會員獎章委員會於每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將審查結果呈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如本年度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委員會通過,或理事會審查時對委員會建議未通過,則本年度傑出服務獎停發。
第五條: 傑出服務獎於每年度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頒發。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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